5月7日,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法院审结首例海拉尔地区销售假疫苗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份开始,被告人戴某某伙同王某某,为非法牟利,利用自己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护士的身份,通过发布微信朋友圈的方式欺骗有接种宫颈癌疫苗意向的被害人,谎称自己可以帮助预约并接种四价、九价宫颈癌疫苗。接到被害人预约并收取费用后,戴某某准备好自己购买的生理盐水和1ml一次性注射器以及私留的正规宫颈癌疫苗后产生的包装盒与说明书,带被害人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接种假宫颈癌疫苗。自2023年2月至案发,戴某某共计为40余人接种假宫颈癌疫苗,销售金额高达13余万元。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戴某某、王某某以生理盐水冒充疫苗为他人注射,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戴某某、王某某销售假药,侵害了不特定人群的身体健康,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情况,法院判决被告人戴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4万元;被告人王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戴某某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销售假药赔偿金人民币27.05万元;被告人王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服判息诉。